事項名稱 |
非師范類畢業生報到證改派 |
事項類別 |
公共服務 |
事項依據 |
1.國務院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》(國發〔2011〕16號)第十二條 2.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》(教學〔1997〕6號)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條 |
申報類型 |
1.省內高校畢業生待就業改為省外就業。 2.省屬和中央在閩機關、事業單位、企業(含人事檔案存于省屬人才服務機構)就業一年內解約調整為待就業或又簽約新就業單位。 |
數量限制 |
無數量限制 |
辦理流程 |
行政服務中心受理→審核→辦結 |
法定期限 |
即辦 |
承諾期限 |
材料齊全,符合條件的,即時辦結。 |
申報材料 |
1. 省內高校畢業生待就業改為省外就業 (1)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 (2)畢(結)業證原件及復印件; (3)報到證原件; (4)就業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: ①到機關就業的,提供《公務員錄用通知書》; ②到國企或事業單位就業(正式入編)的,需提供《就業協議書》、《勞動合同》、《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花名冊》其中的一份; ③人事檔案存于人才服務機構并在企業就業的,提供《就業協議書》、《勞動合同》、《派遣合同》其中的一份,同時需提供《人事代理協議》、《檔案接收函》、《調檔函》其中的一份。 2. 就業一年內解約調整為待就業或又簽約新就業單位 (1)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 (2)畢(結)業證原件及復印件; (3)報到證原件; (4)《解聘證明》或《畢業生與原就業單位解除就業協議》原件及復印件; (5)就業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(調整為待就業無需提供): ①到機關就業的,提供《公務員錄用通知書》; ②到國企或事業單位就業(正式入編)的,需提供《就業協議書》、《勞動合同》、《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花名冊》其中的一份; ③人事檔案存于人才服務機構并在企業就業的,提供《就業協議書》、《勞動合同》、《派遣合同》其中的一份,同時需提供《人事代理協議》、《檔案接收函》、《調檔函》其中的一份。 |
注意事項 |
1.畢業生到廈門、上海、北京、廣州、深圳、南京、天津等7個地區企事業單位就業需提供相應地區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核表。 2.委托他人辦理的,需提供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。 3.省屬和中央在閩機關、事業單位、企業(含人事檔案寄存在省屬人才服務機構)待就業改為就業的,到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。 4. 在市、縣(區)就業改派的,到當地市、縣(區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。 |
是否收費 |
不收費 |
實施主體 |
福建省教育廳 |
責任部門 |
行政服務中心 |
受理地址 |
福建省教育廳行政服務中心學生窗口(福州市鼓屏路162號) |
辦公時間 |
工作日上午8:00-12:00;下午15:00-18:00(夏季)或14:30-17:30(冬季) |
聯系電話 |
電話:0591-87091625、87091603、87091611、87091605 |
監督電話 |
電話:0591-87091465 |
受理形式 |
窗口受理 |